让莫里斯重回自由身的《破产法》(Bankruptcy Act)是在1800年通过的。这部联邦法和英国的《破产法》相似,二者均认为,破产不是出于债务人自身的意愿,而是必须由债权人提出,且债务人欠债超过1000美元。该法律并非以保护破产者为目的,而是旨在保护债权人,防止有些商人故意欺骗或掩藏资产,意图欠债不还。不过,这部法律和英国的《破产法》在应用上也存在不少差别。
由于债务人监狱不断遭人诟病,英国的发展步伐也加快了。只有贸易商才能宣告破产的古老想法一如往常,非贸易商的个人如果还不上债,一旦债权人提出要求,则仍会被关进监狱。不过,在英国废除《重利法》的前几年,情况发生了改变。1808年年初,凡是因为欠债而被关押的人,如果已经蹲了一年大牢,且金额在20英镑或以下,则必须释放,理由是服刑的时间已经抵消了如此小金额的债务。对于公众来说,反对关押小额欠款的债务人是自然的,不过想要真正推动法律进步却需要数个世纪。